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每天在不同的地方会出现大大小小的交通事故,在5月30号这天的早晨,在陕西西安北郊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环卫工在工作中被撞伤身亡,而后肇事司机逃逸了,目前还在追捕中,发生交通事故要正确处理,逃逸将会面临更加严重的后果!
5月30日5时40分左右,西安北郊东风路与环湖西路十字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女环卫工被撞身亡,肇事司机驾车逃逸。
早上五点半的时候,一名环卫工沿着人行横道,从北向南步行工作的时候,被一辆汽车撞倒并拖行,随后这名肇事司机立即逃逸,这名环卫工被发现的时候也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
因为当时天蒙蒙亮,一切发生的特别突然,周围的群众甚至都没有注意到发生了这样的意外。附近摊贩:“我说是不是我眼睛不太好,那个时候天蒙蒙亮,是不是保洁放的东西在那里,也没见车嘛,又没车,一点声音都没有,我到这边问他们是不是发生车祸了,他们也都不知道。”
据这个区域的其他环卫工介绍,早上五点半是他们刚刚上班的时间,当他们留意到意外发生的时候,这名环卫工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
附近环卫工徐俊利:“当时我过来的时候,人已经撞倒了,鞋就在现在骑黄车的地方,然后把人大概拖到中间十几米远.”
据了解,这名被撞身亡的女性环卫工,姓徐,今年53岁,从事保洁工作半年多。同事估计,她应该是在清理十字东北角商场门口的垃圾,准备归类的路上发生了意外。
附近环卫工罗小玲:“当我来的时候,她头下那么多血,司机肇事又逃离了,你说这种情况心里能不难受嘛,你说活生生一个人,我早上起来上班就看不见她了,就看见她躺在路上,所以赶紧把这个肇事司机找出来。”
事情发生后,西安交警未央大队事故中队已经介入调查。警方敦促,肇事司机应尽快自首配合调查。
一、前行为未构成犯罪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处理。
肇事者违章肇事如果只是致被害人轻微伤、轻伤或者只是造成了牲畜(如猪、牛、羊等)死亡的后果,财产损失数额不大。此时如果肇事者逃逸行为本身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肇事者不构成犯罪,对肇事者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二、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后逃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理
肇事者违章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此时肇事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肇事者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驾车逃逸,但没有因逃逸而造成严重后果。这种情况符合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处罚情节,对肇事者应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三种:
1、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害人得到其他人的及时救助而脱离危险,从而没有造成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后果。
2、虽然在逃逸过程中已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3、行为人肇事将他人撞成重伤,但并不具有使其死亡的现实危险性。
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的处理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这界定了逃逸致人死亡的具体范围。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未介入肇事者本人其他加害行为即交通肇事后单纯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
3、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按照《解释》第六条规定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4、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在逃逸过程中介入肇事者的“加害”行为,如拖着伤者逃逸故意到车轧人,将受害人抛入水中,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对此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对肇事者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进行数罪并罚。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逃逸行为已成为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因此不应再被作为前一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是由,否则有违“禁止一行为重复评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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