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孩子是父母的心肝宝贝,可是也要有一些狠心的父母,竟然用天真可爱的孩子敛财,近日在福建,金溪县警方破获了一起拐卖儿童的事件,44岁的福建男子郑某,在家亲手给老婆接生然后将出生竟22天的儿子以16万元的价格卖出,然后从中获利,目前警方已将涉案的8名嫌疑人抓获,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44岁的郑某,在自己家里亲手给老婆接生。儿子出生22天后,郑某在老家福建,以1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江西抚州金溪县的买家。其中,郑某自己获利9.5万元,亲戚拿走2.5万元,中间介绍人得4万元。
金溪县警方最初从微信平台,得到这条拐卖儿童线索,发现金溪人陈某在微信群转发信息称“要卖一名刚出生的男婴”。
郑某称,老婆有“精神病”,意外怀孕后决定生下来“给别人”。因“没钱去医院”,才亲自接生。
“钱给我,小孩就给买家了”
“不是我联系的,是我堂嫂,我跟我堂嫂说,帮我联系一家好的人家。”郑某称,2018年7月4日晚上十点多,见到了买家。
“他们是我堂嫂带回去的,包括几个介绍人,带到我家里。”
郑某给小孩换好衣服,喂饱后,抱给买家看。
第二天,郑某抱着小孩和买家一起医院做检查。医生说,小孩身上长了一点痱子,其他健康。
“买家就去工商银行去取钱,我和买家一起去的,介绍人在宾馆等。”郑某抱着小孩坐在车里等,堂哥跟随买家下车取钱。
郑某称,取完钱上车时,他看到买家提了一大袋子钱,然后一起前往宾馆交易。
“几个介绍人在房间分钱,门锁起来,我本来想进去,进不去。”郑某称,他抱着小孩一直在房门外的走廊上等待。
“等他们钱分完了出来,我堂哥说好了,在宾馆走廊,小孩就交给买家了,没问题了钱就给我,小孩他就抱回去。”郑某称,“我们就去吃饭,堂嫂说钱放在这里,你自己拿,是九万五千元。”
正在吃饭的时候,警方冲了进来,当场将郑某和堂哥堂嫂三人抓获,现场搜出了大量现金。
“被抓的时候22天(男婴出生)。”郑某称。
因“没钱去医院” 郑某为老婆亲手接生
郑某称,老婆生孩子的时候,只有他一个人亲手给老婆接生。“老一辈教我接生,前几天我问了,胎儿脐带剪掉,剪到拇指位置,酒精消毒,洗干净再穿衣服。”
2017年6月13日晚上5点多,郑某亲手为老婆接生出来一名男婴。
“都是我自己照顾,我母亲在我大儿子读幼儿园的时候就去世了。父亲70多岁,三天两头吃药打针,一个月3000多块钱药钱,伙食费还没算。”郑某称,“家里都过不去,哪有钱去医院检查”。
老婆怀孕到儿子出生,郑某没带老婆去过医院做任何检查。郑某称,老婆生孩子没有出现炎症等问题。他一直没出去打工,在家料理老婆生活,直到小孩出生。
“没有收入,你说我有办法养活吗,两个儿子,有多。”郑某称。
“(我老婆)精神分裂,2003年才发现,一变天就跑。有时候衣服都乱脱,不管有人没人,裤子脱了就大小便。严重的时候就锁起来。”郑某对北京时间记者称,“等天气变好了,再放她出来”。
“平常还可以,也会洗洗衣服。”郑某称,他小学没毕业,一直在福建老家做木工,一天能赚180元,“好的老板给185元”。
“我在干活,还要养活两个小孩。”郑某已有两个孩子,一男一女,女儿在读大学。“女儿靠学校贷款,自己申请的。儿子去年读高一,下学期还没读完,就回家了”。
谈起老婆怀孕,郑某称,他是2017年11月从工地上回家,晚上睡觉时发现(老婆)肚子很大。“问邻居长辈,说大概有5个多月大。”
郑某叫来弟弟商量,想借点钱把孩子打掉,“弟弟说你打掉害一条人命,还不如生下来给人家”。
通过堂嫂牵线,孩子卖给了抚州的买家。郑某归案后称,“心里难过,对不起家里老婆孩子”。
金溪县警方告诉北京时间记者,最初从微信平台得到此案线索。
“金溪的陈某在微信群,转发出售婴儿信息,明码标价。”办案警官盛霆锋告诉北京时间记者,在福建永泰警方协助下,已将8名嫌疑人抓获归案,在现场嫌疑人身上搜出了大量赃款。此案目前仍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亲生父母卖自己的女子,到底有没有构成犯罪?今天,政法君就来聊聊卖亲生子涉及法律的那些事。
其实,在我国的拐卖儿童犯罪中,“亲子亲卖”一直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
早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就明确提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并公布了可以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四种情形:
❶ 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❷ 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❸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❹ 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但意见同时指出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那些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2.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前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经常有听说买卖孩子的,但是一般都是拐卖孩子的多,像这种买卖自己的亲生孩子的还鲜少听说,这种人根本都不配做父母,一点人性都没有,缺乏生命敬畏感,同时国家也要加大对拐卖儿童的违法行为的打击惩罚力度,杜绝这种灭绝人性的事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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